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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执法活动,都需要依据,条款上有弹性,你可以扩展,但有上限有下限,但有依据,你就是公务行为,没有依据,你就不能强制性要求别人。

现在国家只出台了一个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,鼓励将各种信息发布到网络上,对于侵权信息有明确规定,但是只有权利人才有权要求内容服务商删除,行政部门中只有着作权管理部门有这个权利,但是这里就有一个BUG,上面的内容跟着作权无关呢,谁来管理。

这里要提到两个原则,分别是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,这两个原则都是漂亮国在上世纪末出台的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,然后被各国或各大内容服务商采用或遵循。

避风港原则就是当发生着作权被侵犯事件后,只要内容提供商(就是那些网络门户网站)只提供了空间储存服务,并没有参与网页制作,那么只要及时删除上面的信息,就不算侵权。

这就为他们在法律层面扫除了阻碍,你认为我上面的内容侵权了,你只要来告诉我,我删除了就行,只要没有人告知,我就不算侵权。

这就是网络媒体兴盛发达的原因,因为什么内容都可以往上传。

有人疑惑,那上面的内容不是他们自己登的吗?怎么会不负责任,理论上内容是网友自发上传的,所以他们不负责任,但实际上,他们的信息采编团队通常是外包,或者交给其它公司承担,这样就能把法律风险避免,你最多追究这个外包团队的责任,内容服务商是没有责任的。

但是很多网站或专家,在宣传或撇清自己责任的时候,只讲避风港原则,因为这个是对他们有利的。

实际上《数字千年版权法》上还有一个红旗原则,这个跟华夏可没有关系,并不是华夏这边出台的。

“红旗原则”是指当侵权事实显而易见,像“红旗一样飘扬”时,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假装看不见,或者以不知道侵权为由推脱责任。

红旗原则是对避风港原则的一种例外适用,相当于一个补充,在在显而易见的事实面前,内容服务商不能用避风港原则来逃避自己的责任。

两者互为补充的关系,避风港原则为他们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,允许他们尽量不承担责任;而红旗原则就是对这一原则的补充和限制,要求他们在明显的侵权事实面前,不能逃避责任,比如明显一看就是淫秽作品,你就不能让别人传到上面。

这两个原则是网络信息侵权责任制度体系的基础,主要是为了平衡用户、内容服务商、发布人三方的利益,来促进风格媒体行业的发展。

但是目前的情况是,所有的内容服务商都是只谈避风港原则,不谈红旗原则,而国家出台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》时,也是因为出于鼓励和保护内容服务商发展的因素,没有把红旗原则写入其中。

所以就造成了目前的现状,宣传部门想干涉,没有干涉的依据。

不干涉任任由其狂野发展,很快这个阵地就会被别人占领。

“咱们这样做的话,会不会被当地宣传部门认为我们多管闲事,或者说没事找事,而且当地政府也会保护他们的这些公司吧,这些公司一般还都是他们的门面。”乔伊云想了想说道。

“所以得要求你们领导顶得住压力,我们才敢放手施为。”杨辰郑重地说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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